协会概况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名额及构成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半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行业、地域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五)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代表总数不超过180名。
第六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其中,从事美发行业的会员代表占40%、美容行业的会员占40%、特别会员占15%、其他类会员占5%。
第七条 协会上一届理事、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占用同类会员代表名额。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会成立会员代表推选委员会,组织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
第九条 推选委员会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组成,人员不超过20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推选委员会当然委员,秘书长为主任委员。
第十条 推选委员会各委员应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推选委员会应与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充分沟通,按照市场影响力、机构代表性、协会活动参与度相结合的原则,在有效时间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单。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动议;
(四)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请求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协会规定,泄漏、传播涉密信息;
(五)违反《章程》规定,影响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类会员代表数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协会的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凡当选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管人员即为理事。理事的基本条件为:
1、志愿加入协会并自觉履行各项义务
2、原则上为在河北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
3、热心关心协会事业发展。
二、常务理事产生情况
协会的常务理事从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提名,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当选常务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即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的基本条件为:
1、志愿加入协会并自觉履行各项义务;
2、原则上在河北有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企业
3、热心关心协会事业发展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代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的分、代机构是在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会员中依据子行业、技术等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或研究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代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代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对分、代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代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分、代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设立的分、代机构,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数量的骨干会员单位,对行业的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第六条 分、代机构设立的程序:
1.申请人向秘书处提出申请设立分、代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表格、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会员的组成、负责人和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
2.秘书处向理事会申报,经理事会通过后,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提供管理办法、委员会成员资料、相关营业执照(需要提供授权代理证明的出具代理证明)、委员会组织架构和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秘书处将审批手续报请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分、代机构的变更或注销,经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分、代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
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未经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批准,擅自以分、代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委托任务的。
第三章 分、代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分、代机构应依据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备案。分、代机构不得单独制定章程。
第十条 分、代机构负责人称谓会长,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分、代机构理事会(或筹备会)提名并提出申请,报核心组会长会考察同意出具批复后,按照分、代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分、代机构会长每届任期与协会任期一致。
第十一条 分、代机构秘书长须由分、代机构成员共同推荐,经分、代机构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协会备案。分、代机构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须经协会批准可为兼职),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分、代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分、代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分、代机构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其会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第五届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分、代机构的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分、代机构开展的重大活动,如:会员(代表)大会、表彰、培训、展览等,须事先报告协会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分、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凡涉外公务活动,如参展、考察、申办和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须事先报协会批复后方可立项;分、代机构均不得擅自采用广泛散发通知、印制红头文件等方式组团出国(出境)开展外事活动。
第十六条 分、代机构需要向国家和省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或团体联系相关事宜,须经协会同意后盖章报送。
第十七条 分、代机构须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搞好内部刊物和网站建设。分、代机构建立的网站,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站和域名进行备案并将其备案结果和网站基本资料报送协会备案;要在网站中注明分、代机构全称,英文译名 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严禁在网站主办单位、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简介中使用没有注明协会分、代机构名称的各种称呼;分、代机构以网站的独立名义开展活动,要严格遵守协会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分、代机构内部发行的会员交流资料,不得或模糊以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名义发行。邮寄资料不得使用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的联系地址。
第十九条 分、代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代机构证书》的;
2.擅自在分、代机构下设分、代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3.违反《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4.不能履行分、代机构职能,较长时间未开展活动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协会监督管理的。
第四章 分、代机构的登记证书、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分、代机构非法人主体单位,无登记证书,由协会统一管理。分、代机构不刻制印章。
第五章 分、代机构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代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赞助、政府资助、咨询、展览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不得私立账户、开设“小金库”、私分和挪用分、代机构钱物。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对各分、代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代机构经费必须使用协会账户统一支出,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协会按财务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单独记账,协会将视其收入情况,根据其日常工作和活动需要按最多不超过30%拨付给分、代机构作为活动经 费。各分、代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财务预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分、代机构所有收入不得进入协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变动审批制度。
第五章 分、代机构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负责分、代机构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分、代机构开展业务范围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对各分、代机构进行考核、表彰等。
第二十五条 分、代机构会员应是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的会员,由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各会员要严格遵守《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代机构的工作情况应定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每年中、年底按时呈报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1)定期向秘书处提交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年度财务预算;(2)定期向会长会报告半年(或全年)工作总结。(3)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协会上报活动总结。
第二十八条 由分、代机构主办的会议,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秘书处(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文件包括:(1)会议通知;(2)会议文件或论文集;(4)代表名册;(5)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6)会议决议、专家建议;(7)重 要的照片媒体资料;(8)收支状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并报协会会员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分、代机构工作条例中凡与本管理条例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秘书处。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专业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协会专业化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根据行业细分领域或特定工作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统一为:“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1. 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政策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等工作;
2. 组织行业交流、培训、咨询等服务活动;
3. 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协助协会制定相关规范;
4.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第五条 设立条件:
1. 有明确的专业领域和工作规划;
2. 有符合规定的发起单位和负责人;
3. 有相对固定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6家单位或20名个人会员);
4. 协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程序:
1. 发起单位向协会提交申请书(含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成员名单等);
2. 协会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3. 审议通过后,由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撤销情形: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
2. 长期未开展活动;
3. 协会认为需要调整或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专委会会长)、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委会副会长)、委员若干名,由协会任命或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主任委员(专委会会长)职责:
1. 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
2. 执行协会决议;
3. 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可设秘书处或指定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1. 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2. 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财务制度:
1. 专委会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经费由协会统一管理;
2. 活动经费可通过协会授权筹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活动管理:
1. 开展活动前需向协会备案;
2. 不得以专委会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或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协会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档案是协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协会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协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本协会设档案柜,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协会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
档案人员要熟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学习法律、法规和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
第五条 档案室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编研、提供利用和档案情况统计等工作。
(二)负责对本院档案库房温、湿度进行测控,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
(三)定期进行档案清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持档案库房整洁。
(四)按国家规定,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我院确定为永久保管的文书、诉讼、会计档案。
(五)对本院文书、诉讼、会计、技术、基建、音像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
(六)做好档案移交、销毁、鉴定工作。
(七)完成市院档案室交办的相关工作,按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
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
第六条 凡在协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视听材料及其它各种载体材料,均应由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进行整理、立卷,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七条 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卷归档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二)文书档案归档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文件整理规则》的几点意见,具体要求是:
1.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印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岗、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归档文件是以年度、机构、保管期限方法进行分类,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
(三)档案归档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要求是:
1.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2.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四)专门档案归档按原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是:
1.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间化,没有题名应拟题名,拟写的题名应加方括号;会议记录应填写每次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填写的字迹要工整;
2.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3.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该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装在卷尾。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对各业务部门应移交的各类档案进行指导和检查,做好档案的接收准备工作。
第九条 当年形成的文书档案统一在次年5月31日以前移交档案室;诉讼档案在次年6月30日以前移交档案室;会计档案应在财务部门保管满一年后移交。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各部门移交的档案应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可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提出意见,退回重新整理,合格再接收。
第十一条 对各职能部门应及时移交存档而未移交的各类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督促、检查或追收;屡催不交的应通报,并分别扣减责任部门绩效分值(扣0.5分)和个人绩效分值(1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二条 档案室管理人员应当按受档案工作资格培训,具备较强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协会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接收各部门的档案进行系统整理,将案卷分类、编目、编制案件目录、排列上柜,便于利用。档案要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先进行合卷,再编制案卷目录、姓名、索引等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门类档案,首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定期,再分别按年度——组织机构进行分类排列。
第十五条 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柜应能容纳协会成立以来形成的所有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档案库房温度控制在140C至240C的范围,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防止档案发生霉变、虫蛀、鼠咬等现象。
第十六条 完善档案室的基础设施,配置灭火器、防虫剂、温湿度记录仪、复印机、去湿机、吸尘器、空调和计算机等设备。加强管理,保证档案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对档案和库房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档案的丢失与损坏,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应及时修复、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统计
第十八条 档案负责人员应熟悉本协会的全部档案的内容和成份,编制规范的案卷目录和其它检察工具、参考资料,积极主动提供档案为本院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以上领导查阅档案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一般只能在档案室翻阅,不可以带离;若要带离档案室应先征得协会领导书面同意。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条 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借阅登记表,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圈点、划线、折叠。需借出档案的,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遗失、毁损、抽换、涂改。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追查。
第二十一条 搞好机关档案业务的统计,准确掌握档案的数量、收进、移交保管和利用情况。准确、及时地填报《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和《档案室基本情况年报表》。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本协会“机关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鉴定小组成员由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二十三条 鉴定小组成员应对每份文件认真进行审查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按规定登记造册,报经本协会领导签字批准后,由二人以上负责运送到指定地点监销。
对仍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逐份确定新的保管期限,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重新立卷、编目、上柜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档案负责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凭档案室的证明方能办理离会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证书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机构所有证书原件、申办原始资料及其重要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并保证按时备案复检等,特制订本制度。
二、下列证书及资料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
1、所有资信文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年检报告等
2、重要文件,如项目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等。
3、理事会会议文件及通知、权威部门发布给机构的授权函等。
4、所有由重要机构或组织颁布的证件如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资料保管员职责如下:
1、建立证书资料目录及相应档案,以便及时查找。
2、负责日常管理,保证证书资料的完好无损,防止任何情况下的遗失损坏。
3、负责有关证书的申办、变更、年检、延期等工作。
4、严格按照机构的有关制度办理有关借阅、借用、复印等工作。
5、严格交接转移手续。
四、证书资料的借阅、借用、复印管理办理
1、机构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用、复印证书资料时,应填写借用登记表,写明事由及拟用证书资料名称、件数、归还期限等,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资料保管员凭主管领导签批的申请书办理借用、借阅、复印等业务,其他任何人员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3、凡借阅、借用证书资料,必须在申请日期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应申请延期,手续与上述1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违规责任
1、凡因保管不善或借用、借阅手续不齐,导致证书及重要文件资料遗失的,由资料保管员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2、凡因借用、借阅人过失而造成的证书资料灭失,由借用、借阅人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9-03-29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制定 )
第一条、为了保证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印章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指示,规范运营、防范风险的管理规定,有效地维护社团组织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明、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件等。
第四条、印章管理责任和使用方法:
1、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的管理均由法定代表人保存、管理、使用。
2、公章限于代表协会官方做出的对外公文、内部公文、正式通知、通告、发文、签订合同、重要会议记要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限于财务单据、报表、票据方面的使用。
3、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做到每一次印章的使用都有登记记录。
4、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信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 、邀请函上加盖公司印章。
5、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6、禁止在手写合同或合同内容填写不全的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7、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8、印章磨损而更换印章,向河北省民政厅申请,公安局备案重新刻制。
9、严禁印章保管责任人将印章转借他人。
10、印章丢失时,印章保管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河北省民政厅书面报告,公安局报备,登报声明公告印章作废、等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追查印章下落、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11、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项规定致协会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五条、印章保管责任人的职责
1、印章保管责任人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2、印章保管责任人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保管责任人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印章保管责任人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
第六条、法律责任
1、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2、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时效实施。
2、本办法由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协会资产安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所有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金融投资(如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债券、基金等);
股权投资(如参股企业、合作经营等);
实物资产投资(如购置房产、设备等);
其他协会理事会认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协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
安全性:优先保障资金安全,避免高风险投资;
收益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透明性:投资决策及执行过程需公开、可监督。
第二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协会的投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其职责包括:
审议并批准年度投资计划;
审批单笔超过10万元的投资项目;
监督投资执行情况,评估投资风险。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投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
拟定投资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执行理事会决议,办理投资手续;
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进展及收益情况。
第六条 协会设立投资监督小组(由监事会和财务负责人组成),负责:
审核投资项目的合规性;
监督资金流向,防止挪用或违规操作;
对重大投资失误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限制
第七条 允许的投资范围:
低风险金融产品(如银行定期存款、国债、货币基金等);
行业相关实业投资(如美容美发培训学校、产品研发等);
协会章程允许的其他稳健型投资。
第八条 禁止的投资行为:
股票、期货、外汇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
向个人或企业提供借贷或担保;
投资与协会宗旨无关的房地产、矿业等高风险行业;
其他可能损害协会声誉或资产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投资限额规定:
单笔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协会上年度净资产的20%;
金融类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协会流动资金的50%。
第四章 投资流程
第十条 投资操作流程:
项目立项:秘书处提出投资建议,附可行性分析报告;
理事会审批:超过10万元的投资需理事会表决(2/3以上通过);
资金划拨:财务部门按审批结果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投后管理:秘书处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每季度向理事会汇报;
退出机制:达到预期收益或出现风险时,及时清算并收回资金。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措施:
分散投资:避免资金过度集中于单一项目;
定期审计: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投资账目进行专项审计;
应急预案:出现亏损超过10%时,需立即启动止损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要求:
投资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会员公开;
重大投资变更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投资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资金;
因失职导致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需要。年初制定年度财务开支计划,年度内财务开支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 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含)由秘书长和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开支在10000元以上经会长办公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由财务负责人履行审批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报销票据时必须要有经办人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经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购置固定资产或批量低值易耗品的原始凭证,还须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
(一)差旅费:因本会工作需要出差按出差天数,经财务管理负责人核批预借差旅费。出差后按有关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在三天内经会计审核后,方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销。
(二)会议费:本协会召开的会议,其费用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其他费用:本会因工作需要开支的费用,经有关方面提出意见研究决定,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届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2023)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协会充分履行职责、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河北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种类及标准。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
序号 |
参考标准 |
个人会员 |
单位会员 |
|
1 |
会员 |
300元/年 |
1000元/年 |
|
2 |
理事 |
1000元/年 |
2000元/年 |
|
3 |
常务理事 |
2000元/年 |
3000元/年 |
|
4 |
会长(副会长) |
5000元/年 |
5000元/年 |
第三条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1、会费按年度缴纳会费,一般情况每年12月15日-31日收取下一年度会费,或以当年“会费缴纳通知”上规定的时间为准。
2、缴纳方式可以汇入以下指定银行转帐,也可以是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转帐:
银行户名: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长安支行
协会帐号:0402020409249059028
第四条 河北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会员有按章程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协会组织的交流、考察、学习、培训等支出;
2、协会日常经费支出;
3、协会网站、期刊、宣传等支出;
4、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
5、经理事会通过的用于其它方面业务的必要支出。
第六条 会费管理
1、协会设立专门账户,会费统一进入该账户,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进行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2、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并开具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3、总会(分支机构)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4、会费用于日常经费开支,由会长审批;重大活动和主要项目开支应由理事会决议以后再发生;
5、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及监督;
6、会费收入应设立专账管理。会费收支情况,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流水明细及财务报告,并由秘书长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汇报。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7、会费不得重复收取,总会和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8、分支机构不得再单独再制定会费标准;
9、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
2023年12月25日
会员权益
一、单位会员:
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1、享有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副会长单位荣誉称号、证书及牌匾,有效期一年。
2、享有协会发展报告及指导建议的权益。
3、享有优先成立或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权益。
4、享有发起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大型赛事等活动承办、协办的权益。
5、享有优先参加人才双向交流会、游学计划、美博会展位的机会。
6、享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大赛裁判员培训的机会。
7、享有一年内100人次的协会公益课免费名额,或分享给朋友参与的机会,用完即止。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1、享有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常务理事单位荣誉称号、证书及牌匾,有效期一年。
2、享有协会发展报告及指导建议的权益。
3、享有优先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权益。
4、享有优先参加人才双向交流会、游学计划、美博会展位的机会。
5、享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大赛裁判员培训的机会。
6、享有一年内70人次的协会公益课免费名额,或分享给朋友参与的机会,用完即止。
理事单位:2000元/年。
1、享有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理事单位荣誉称号、证书及牌匾,有效期一年。
2、享有协会发展报告及指导建议的权益。
3、享有优先参加人才双向交流会、游学计划、美博会展位的机会。
4、享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大赛裁判员培训的机会。
5、享有一年内50人次的协会公益课免费名额,或分享给朋友参与的机会,用完即止。
会员单位:1000元/年。
1、享有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个人会员荣誉称号及证书,有效期一年。
2、享有协会发展报告及指导建议的权益。
3、享有优先参加人才双向交流会、游学计划、美博会展位的机会。
4、享有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大赛裁判员培训的机会。
5、享有一年内30人次的协会公益课免费名额,或分享给朋友参与的机会,用完即止。
二、个人会员:
副会长:5000元/年。
1、享有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副会长荣誉称号、证书及牌匾,有效期一年。
2、享有协会发展报告及指导建议的权益。
3、享有优先成立或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权益。
4、享有发起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大型赛事等活动承办、协办的权益。
5、享有优先参加人才双向交流会、游学计划、美博会展位的机会。
6、享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大赛裁判员培训的机会。
7、享有一年内100人次的协会公益课免费名额,或分享给朋友参与的机会,用完即止。
常务理事:2000元/年。
1、享有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常务理事荣誉称号、证书及牌匾,有效期一年。
2、享有协会发展报告及指导建议的权益。
3、享有优先成立或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权益。
3、享有优先参加人才双向交流会、游学计划、美博会展位的机会。
4、享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大赛裁判员培训的机会。
5、享有一年内50人次的协会公益课免费名额,或分享给朋友参与的机会,用完即止。
个人理事:1000元/年。
1、享有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理事荣誉称号、证书及牌匾,有效期一年。
2、享有协会发展报告及指导建议的权益。
3、享有优先参加人才双向交流会、游学计划、美博会展位的机会。
4、享有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大赛裁判员培训的机会。
5、享有一年内30人次的协会公益课免费名额,或分享给朋友参与的机会,用完即止。
个人会员:300元/年。
1、享有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个人会员荣誉称号及证书,有效期一年。
2、享有协会发展报告及指导建议的权益。
3、享有优先参加人才双向交流会、游学计划、美博会展位的机会。
4、享有一年内5人次的协会公益课免费名额,或分享给朋友参与的机会,用完即止。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以下简称"总会")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三条 统一管理原则
1、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银行账户;
2、所有收支必须纳入总会统一核算;
3、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条 预算管理原则
1、分支机构须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2、预算需报总会审批后执行;
3、超预算支出需专项申请。
第五条 收支两条线原则
1、所有收入必须及时上缴总会;
2、支出按预算由总会统一拨付;
3、严禁坐收坐支。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范围
1、总会拨付经费;
2、经总会批准的合法收入;
3其他合规收入。
第七条 收入管理要求
1、所有收入必须使用总会统一票据;
2、收入款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缴总会账户;
3、建立收入明细台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审批权限
1、单笔支出5000元以内:会长审批;
2、单笔支出5000-10000元:会长会审批;
3、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上: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报销管理
1、报销单据必须真实、完整;
2、报销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
3、大额支出需附合同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分支机构购置固定资产需总会批准;
2、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3、资产处置需报总会审批。
第十一条 往来款项管理
1、严禁分支机构对外借款;
2、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3、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
1、总会财务部定期检查分支机构财务;
2、分支机构每季度报送财务报表;
3、重大财务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外部监督
1、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2、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3、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总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暂停活动;
4、撤销分支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管理情况(2.5分)
分支机构无独立财务收支,未开展与收入相关业务,活动支出由协会统一财务制度负担。
监事监督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监事会监督工作,保障协会依法合规运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监督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监督原则
重点监督原则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三条 财务监督:
监督协会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监督重大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业务活动监督:
监督协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监督章程执行情况
监督理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性
监督重大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第五条 人员行为监督:
监督负责人履职情况
监督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监督是否存在违规兼职取酬
监督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六条 日常监督:
列席理事会会议
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资料
接受会员投诉举报
定期听取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专项检查:
开展财务专项检查
组织重大活动专项监督
实施重点项目跟踪监督
进行突击检查
第八条 年度监督:
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出具年度监督报告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九条 监督工作程序:
制定年度监督计划
开展监督检查
形成监督意见
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条 问题处理程序:
发现一般性问题,口头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重要问题,出具书面监督意见书
发现严重问题,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涉嫌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一条 知情权保障:
有权查阅协会各类文件资料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说明情况
有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有权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独立性保障:
监事不得兼任协会其他职务
监事履行职责不受干预
监事报酬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建立监事履职保护机制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责任: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保守协会商业秘密
不得滥用监督权力
对监督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职责的监事,按章程处理
对阻碍监督工作的行为予以纠正
对打击报复监事的行为严肃处
河北省美发美容协会党组织党员日常管理情况报告
一、组织架构与基础管理
1. 党组织建制体系
- 设立独立党支部,配备3名支委(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学习委员1名)
二、规范化管理机制
1. 组织生活制度
√ 实行"三会一课"电子台账管理,2024年会议出勤率达92%
√ 创新开展"美业先锋说"主题党日,累计组织行业技术分享12场、红色教育基地参访6次
√ 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17项,整改完成率100%
2. 教育培养体系
双轨制培训:每月8学时政治理论(含"学习强国"线上学习)+ 4学时行业技能
实施"青蓝工程":5名资深党员结对培养8名入党积极分子
建立"美业党员微课堂"公众号平台,累计发布学习资料136篇
三、考核激励机制
1. 量化考评制度
- 党员积分制管理涵盖5大类20项指标(组织生活40%、岗位贡献30%、志愿服务20%、理论学习10%)
- 2024年度设立"美业先锋岗"、
-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全年约谈提醒2人次
四、特色实践载体
1. 行业化党建项目
爱心志愿服务队:开展社区义剪67场,服务群众3200余人次
党员技术攻关组:研发染发过敏防护技术获省级行业协会认证
乡村振兴帮扶:对接5个脱贫村培养美业人才43名
五、存在问题与改进方向
1. 现存挑战
- 行业旺季与组织生活时间冲突(约25%党员存在请假情况)
- 新媒体党建阵地建设滞后(抖音/快手平台尚未系统开发)
- 非公企业党员发展力度不足(近三年仅发展1名新党员)
2. 提升计划
▶ 推行"错峰学习制",建立周末晚间学习时段
▶ 开发"冀美党建"微信小程序(预计2025年三季度上线)
▶ 实施"双培工程",计划将3名业务骨干发展为预备党员
本报告数据统计截至2025年4月25日,相关工作情况已通过上级党组织季度督查。下一步将重点推进党建与美业标准化建设的深度融合,筹备成立协会党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